中小企业专利布局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常用技巧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3-09-27 浏览:648对于国内的大部分中小企业,其专利布局都远远达不到需要考虑“专利策略”的程度。因此,本文只讲大多数中小企业专利布局应当注意的问题和一些常用技巧,穿插一部分简单的布局策略。
专利申请时间至少影响以下两个因素: 拥有专利权的时间起点:一般来说,专利申请日即为拥有专利权的时间起点。 遇到以下情况,建议早日申请专利: (1)急需获得专利权;(2)行业竞争激烈;(3)企业并也不确定是否有必要早日申请专利。 专利内容的公开时间:一般来说专利申请日越早,则专利内容公开时间越早。一般不建议暂缓申请专利,除非专利内容与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密切相关,且企业有明确的专利布局时间表。 *专利公开时间可提前,需要提交“提前公开请求书”。 TIPS 很多企业纠结于“这项技术方案,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呢,还是采用专利保护?” 我的看法是:通过优秀的专利撰写技巧,完全可以在申请专利的同时,一并保护好技术秘密。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即:任何一国,只保护获得本国专利权的专利。这方面,建议企业根据产品出口情况来考量是否进行外国专利申请。 案例 某公司针对其产品A,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但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任何国外专利申请。那么,产品A在任何国外市场都不享有专利权,这意味着“在其他任何国家,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山寨)产品A”。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何时放弃对专利权的维护?”。有选择的适时放弃一些专利权,是所有企业都应该考虑的问题,无论企业是否财大气粗。 以下情况可考虑放弃专利权: 1、维持专利权无益于任何市场竞争; 2、迷惑竞争对手——在竞争对手眼里,放弃专利权一般意味着“对方不再在这个领域玩了”。 3、即将放弃的专利权,可考虑通过专利权转让而获取最后一笔收益。 一般包括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建议酌情、综合考量。 自己申请专利:费用低,但官方程序较长,尤其发明专利,很难在一年内获得专利权; 收购专利权:费用高,签署转让合同并备案后即生效; 获得专利权实施许可:不享有专利权,仅享有“专利使用权”,备案后生效。 案例 苹果公司在华专利申请所使用的专利权人至少包括:苹果公司、苹果电脑公司、苹果电脑有限公司、苹果计算机公司。 我们很难知道苹果公司到底在中国申请了多少项专利,因为我们不知道苹果公司是否以一些鲜为人知的子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 这样做,最显著的效果就是竞争对手很难搞清你的专利布局,而且成本很低。 企业申请专利时可考虑“不公开发明人姓名”。 当企业不想让竞争对手知晓“哪个技术人才在做这方面的研究”(防止对方挖人)时,可考虑此项操作。 国内专利类型分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各不相同。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保护“新设计”。而且凡是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均同时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 中国新专利法中: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企业可根据此法条,做如下操作:当技术方案同时属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时,同时提交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 1、如果企业原本打算申请发明专利:面对未知的发明专利授权前景,企业至少可以先获得实用新型的十年保护期。 2、如果企业原本打算申请实用新型:如果发明专利能够授权,企业可以将保护期限从十年(实用新型)延长到二十年(发明)。而且,这种操作(尤其是在费用减缓的情况下)成本很低。 *实用新型审查过程中不包括实质审查,相对容易授权。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设计权利要求的宏观布局方案主要有两种。1、写一篇(或有限的几篇)专利,包含所有权利要求。 案例 截止今天,号称“中国专利第一人”的邱则有先生累计申请专利6876项,其中1729项享有专利权。单单是专利名称为“一种砼空心板”的检索结果就有1127项!完全是要把竞争对手逼疯呀。 优点:形成庞大的专利池,使竞争对手即便花费大量人力和财力,也未必能明确“对方在做什么?哪里是雷区?哪里是空白?”以此掌握知识产权竞争中的主动权。 针对竞争对手,如何展开相应的专利布局? 1、“检索”:尽可能多的掌握竞争对手“在做什么”、“研发重点是什么”、“未来布局是什么”。 2、“填空”:避开竞争对手的专利池,在同领域但不同方式/方向上布局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