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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4-01-30  浏览: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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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水蜜桃案

2023年6月28日,根据举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陽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桃子2682箱、标有“陽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桃箱11500只。经鉴定,2682箱桃子的桃箱为正品,但箱内所装桃子并非阳山产桃子,印有“陽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11500只桃箱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46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桃箱、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收购点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案例2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市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25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多处突出使用与“雪佛龙”商标字音字形近似的“雪弗龙”“雪弗龙石油”店铺招牌、海报展牌装饰装潢。经鉴定,当事人的使用未经授权。经查,2021年3月1日以来当事人在其加油站经营场所内多处突出使用上述店铺招牌、海报展牌装饰装潢,易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雪佛龙公司存在关联的错误认知。执法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协查获取其增值税纳税情况, 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39.8万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075.37万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8月7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事后检查,当事人已拆除经营场所有关“雪弗龙”“雪弗龙石油”的店铺招牌和装饰装潢。


案例3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举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举报人Suppli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采购系统(以下简称“SRM采购系统”)内部账户、密码,未经允许多次登录“SRM采购系统”查询、下载同类供应商历史中标价格,再以更低的报价中标。经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鉴定,上述SRM采购系统的招投标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产品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查,在非法获取举报人商业秘密期间,当事人的中标率为55.17%,其他同类供应商的中标率为44.83%。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案例4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毯子案

2023年10月30日,根据举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公安部门对何某某的代加工厂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加工厂内有大量印制有“LV”“GUCCI”“CHANEL”“HERMES”等十余个国际知名商标的毯子,仓库内有大量涉及上述品牌的包装盒及包装袋,共有侵权毯子18000余条,布料300余卷,包装物60000余只。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为家纺经营者,台某某为当事人的合伙人,台某某于2023年初开始将坯布原料送至海安、常熟等地的多家印染厂,在胚布上染制上述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商标图案,随后由印染厂将印染好的布料送货至加工厂,由该加工厂的经营者孟某某为当事人将布料代加工成毯子,完成后送货至当事人仓库,当事人在仓库内将毯子进行包装、打包后,再送至代发货点进行发货,销往国内外多个下游客户,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0万余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1月2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处理。


案例5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鱼钩案

2023年9月2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mustad”商标的鱼钩。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委托新沂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鱼钩及标有“mustad”商标的外包装盒,生产完成后经连云港港口出口至国外,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84万美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0月9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6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自控阀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定位器案

2023年6月12日,根据举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自控阀门有限公司在金湖县销售的“Azbil”定位器进行调查,发现上述产品是对“Azbil”的故障品及旧品进行零部件分解后,部分旧部件再利用,并添加其他部件后重新组装拼凑而成。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共实际销售“Azbil”定位器36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4.4万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6月26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金湖县公安局处理。


案例7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轻钢龙骨案

2023年5月12日,根据举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酒店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施工区域内存放有1809支“泰山”牌轻钢龙骨。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上述酒店的装修施工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销售1809支副轻钢龙骨,尚未用于施工建设,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81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7月17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案例8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晒霜案

2023年7月25日,根据举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区物流园某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香蒲丽”商标的保湿焕采防晒霜448盒。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开设的网店与新区某仓储仓配单位签订仓储仓配服务合同,仓储仓配单位安排新区物流园某仓库代为发货,合计代发“香蒲丽”商标的保湿焕采防晒霜5015盒,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9.7万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9月8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处理。


案例9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案

2023年10月23日,根据举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海陵区青年南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FILA”商标的长款羽绒服739件。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有“FILA ”商标的长款羽绒服是其通过微信结识的浙江嘉兴高某某处购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2.34万元。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1月29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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