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虚构机构招徕业务!烟台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739“2023年,烟台市办理专利纠纷案件222件,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13件,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423件。”
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烟台市创新发展,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据统计,2023年,烟台市办理专利纠纷案件222件,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13件,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423件,有效净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请求人烟台云汇智能科技公司于2020年10月02日获得名称为组合式脚手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21784109.6。2023年7月,请求人称被请求人烟台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涉案产品——“组合式脚手架”,随即请求人向莱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2023年7月12日该局受理立案。 经审理,莱山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等同,因此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3年7月24日,莱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烟台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2023年6月,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对山东泰恒正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明,第28337454号“泰衡正秉”商标是山东某公司在第36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有效。被举报人成立时间晚于举报人,被举报人公司名称与举报人公司名称相似,读音相同,经营范围相近。被举报人公司于2023年3月独立承接业务,2023年3月以前是以举报人公司烟台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 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法规,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2023年7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举报人更改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泰恒正秉”“泰衡正秉”或其它容易误导公众的企业名称,同时赔偿20000元。2023年8月23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就该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2023年9月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郎子埠大集周某的大姜摊点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周某于2023年8月20日前后,从平里店镇战某处购进2个标有“莱州大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箱,将自家种植大姜装入上述箱中,于2023年9月4日在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朗子埠大集摆摊销售。 第7937492号“莱州大姜”商标为莱州市大姜协会在大姜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有效。莱州市大姜协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称周某未取得“莱州大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资格,其所售的自产大姜不得标注“莱州大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最终,莱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莱州大姜”地理标志证明专用权商品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没收侵犯“莱州大姜”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纸箱和大姜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苏家店镇驻地谢玉超经营的肥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一款复合肥产品涉嫌冒用注册商标。经调查,该批次复合肥是从当事人林晓东处购进,其外包装上商标标识为“山东大化及图形”,涉案复合肥共4吨,货值18400元。 另查明,该复合肥料包装袋是林晓东自己在网上定制的,委托山东某科技公司生产。包装袋上标注的“山东大化及图形®”既不是注册商标,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山东大化及图形®”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也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到该商标的注册信息。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箭牌家居厂家授权打假人的投诉,对龙口市新诚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多个涉嫌侵权的外包装印有“ARRCVV”“箭牌卫浴(香港)国际有限公司”“香港九龙长沙湾昌华街9号楼2号楼2A室”“卫生陶瓷(坐便器)”“中国著名品牌”的马桶。经查明,第7972711号注册商标为“ARROW”,注册人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1类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合法有效。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从上门推销员手中购进了外包装印有“ARRCVV”字样的坐便器共14台。至案发时,上述14台坐便器均未销售。 龙口市新诚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坐便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依据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全部14台商标侵权洁具的行政处罚。 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联合莱阳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莱阳市路通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带有“一汽大众”标识图的车用尿素溶液(20KG/桶)26桶,未经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一汽大众”标识图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第61475250号“一汽大众”商标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合法有效。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溶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规,给予没收26桶带有“一汽大众”标识的车用尿素溶液、没收违法所得487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烟台恒邦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获得名称为酒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4344245。该专利权在请其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5月,烟台恒邦酒业有限公司发现,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其“牟平白干”酒贴的外观设计专利,向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处理请求,栖霞市在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下对该案立案。 经审理,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某商店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店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裁决,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责令其销毁侵权产品。因涉案产品生产企业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已进行案件移送。 2023年10月20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中健牧源康肽(山东)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和名称。 福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和名称的行为,构成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应依法予以处罚,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的事实和情节,在被告知违法行为后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没有销售,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举报,对辖区内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网页首页标注“商标注册费用”“某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机构”“信赖之选”等字样。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宣传自身已通过商标局备案,并开展了商标代理业务。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5000元。 2023年4月10日,牟平区市场监管局对丽质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馨妹妹”牌肌肤胜雪焕颜组合10盒(空盒7盒,已拆封在用3盒);私人订制活颜焕肤组合14盒(空盒9盒,已拆封在用5盒);臻颜植萃焕颜组合5盒(空盒3盒,已拆封在用1盒,未拆封1盒),所有化妆品外包装上均标有“本产品运用‘矢车菊(CENTAUREACYANUS)花提取物’为专利技术,专利号FR2984122B1”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专利的授权使用证书及相关材料。牟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馨妹妹”牌肌肤胜雪焕颜组合、私人订制活颜焕肤组合、臻颜植萃焕颜组合,未取得专利授权,也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材料,为假冒专利产品。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私人订制活颜焕肤组合、臻颜植萃焕颜组合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及地址与实际生产商地址不一致,构成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组合式脚手架”专利侵权引纠纷 涉案产品被责令停止销售
侵犯“泰衡正秉”商标专用权山东一公司赔偿2万元
自购包装箱,号称“莱州大姜”莱州市一大姜摊点被处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当事人林某某被罚一万元
侵权“箭牌卫浴”商标龙口一建材公司被查处
侵犯“一汽大众”商标专用权莱阳一加油站被罚3万元
侵犯酒贴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企业被责令销毁问题产品
侵犯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一企业被责令改正
利用虚假机构招徕业务某网络科技公司被罚1.5万元
销售假冒专利化妆品牟平一美容院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