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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与“梦箩”包装赔偿72000元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1-11-12  浏览:1300

甲是一家零售服装公司,对“梦箩”申请了注册商标。乙仿冒与“梦箩”牌近似的包装,造成“梦箩”牌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的注册商标“梦箩”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乙未经甲公司许可,仿冒“梦箩”商标,从中获利。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72000元,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仿冒的“梦箩”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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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商标权人发现商标仿冒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您制定专业的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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