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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有人欲注册“国资委”商标?“国”字头商标注册需谨慎!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1091

注册商标维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常态,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通过注册商标来提升自己的品牌竞争力。而不少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都会想要申请国字头商标,以此提升自身价值。


比如,接下来我们要说的这个“国资委”商标,申请人欲注册这个商标,怕是《商标法》误解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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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提出申请第47052548号“国资委”商标,申请类别为第35类广告销售,不出意外,这枚商标申请被驳回了!之后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近日国知局下发了商标评审文书。


国知局认为,申请人将“国资委”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国资委,全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正部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显然,无关单位申请“国资委”无论是广告销售服务,还是其他任何一个商标类别都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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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总有不少人想要通过注册“国”字头商标来彰显自己品牌的认可度。因此,我国商标局对于含有“中国”或“国”字头的商标历来就是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除了《商标法》,商标局还专门制定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由于“国”字头商标的文字表述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般都难以注册成功,企业在规划设计商标时,应尽量避免注册“国”字头商标,选择更合适的标识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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