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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这个“头条”商标不属于字节跳动!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1-08-09  浏览:1073
8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字节跳动公司申请“头条”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此后,字节跳动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后,二审再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字节跳动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申请“头条”商标(诉争商标),然而,在此之前,已有“UC头条”“头条金融”“IVD头条”等多个引证商标被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多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字节跳动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他案判决、商标异议决定书等主要证据。字节跳动公司称字节跳动的“今日头条”商标已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作为“今日头条”商标的LOGO设计文字,与“今日头条”商标长期共同使用,应同样达到驰名程度。且字节跳动在第42类服务上取得了“头条”商标的在先商标专用权,所核准注册了包括第42类的全部群组,诉争商标应承继上述商标的良好商誉,是字节跳动对上述商标在42类服务上的补充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违反相关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字节跳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字节跳动提交的在先商标或者与诉争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或者使用的服务内容不同,不足以证明在先商标所形成的商誉已经延及至诉争商标。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这意味着,今日头条在第42类(类似群4209;4216;4220;4227: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工业品外观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等商品服务上将不能再使用“头条”商标。


实际上,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并不稀奇。

此前,高沃发布——“B站错失‘小电视’商标,只因有人比他早申请了5年!”提到,B站曾申请注册图形商标“B站小电视”,但是该图案与日本的Niconico网站标识十分相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哔哩哔哩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其申请的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两者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同一领域使用会产生误认,因此驳回了哔哩哔哩的诉讼请求。无独有偶,华为在注册“鸿蒙”商标时因与其他商标相似受阻

这就告诉我们:申请商标,一定要趁早!在如今商标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很难说会不会有人想要申请的商标与你的偶然“撞衫”。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申请稍晚的那一个,很大概率会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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