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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乐高人仔是否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1-06-04  浏览: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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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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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集团

作为全球最大的玩具制造商

其中乐高迷你人仔

已经在全世界销售并使用了40余年

并且迷你人仔自产生起

便被使用在几乎每一款积木套盒中

并且大量出现在门店装潢、广告宣传册、宣传片、动画片等密切相关场景中



案情 · 源起


乐高集团将申请号为第34022807号的立体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玩具积木”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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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乐高集团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并指出诉争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即使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性,但通过原告的大量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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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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