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行终 6673 号。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前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关于第 18379954 号“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王者荣耀”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
据了解,问渠成裕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合在案证据,相关公众易将使用《王者荣耀》游戏名称的商品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进而被误导,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 2014 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故对腾讯公司的相关主张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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