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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菌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

来源:wxw  发布日期:2023-02-03  浏览:817

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侵害微生物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必须同时进行形态学特征判断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但说明书有记载的鉴定方法对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进行鉴定,是否扩大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两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84175元。

判决摘要


本案中,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形态学特征判断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缺一不可,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必须借助相关的方法、试剂、仪器在实验室中才能完成。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所涉菌株作出明确限定,但是微生物领域只需要有保藏号,通过保藏号保持菌株都能获得DNA指令即可。由于另有分支标记专利对鉴定方法进行保护,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鉴定方法没有必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因此,用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鉴定方法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并未超出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微生物品种的解释范围。

 

由于本领域公知,SCAR分子标记技术是在RAPD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结果不受外界环境因素和生长发育阶段的影响,直接反映被鉴定菌株的遗传本质。SCAR分子标记可以通过获得某个菌株的“株特异性”标记来实现菌株的鉴定。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所述保藏菌株具有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975bp片段。因此,利用该菌株特异性975bp片段,并结合形态学以及ITS序列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进行鉴定的方法是合理且可信的,该判断方法并没有扩大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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