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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专利申请RR审查意见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4-02-21  浏览:1001

申请人在递交美国专利申请后会收到多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是美国专利审查较其他国家不同的在于在在形式审查完成后且审查员全面审查前,会仅针对专利申请单一性进行审查。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Restriction Requirement或RR)限制/选择要求,是审查员针对单一性问题会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这类通知书分为两种:

“发明限制”(Invention Restriction)和“类别限制”(Species Restriction)。当审查员认为一件申请存在两件或两件以上独立且不同的发明时,就会下发此类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件发明对应的权利要求。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中“发明限制”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当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则会根据他所理解的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不同发明将权要进行分组,然后要求申请人选择一组进行后续审查。而“类别限制”则是在生物等技术领域出现的概率比较大,当申请记载了多个实施例,而这些实施例在有大量相同技术特征的同时,可能还会有一些不同的特征。为了能够更好(更省时)地开展针对发明的检索,有时审查员会把不同的技术特征分为不同的类别,以此为基础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检索的起点。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的答复期限是发文日起2个月,但该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发文日起6个月,如延期则需要缴纳如下相应的延期费。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如果认为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毫无道理,在回复中可以争辩审查员的意见不够准确。但是不管申请人争辩还是不争辩,针对审查员给出的限制选择,申请人必须做出选择。在有些技术领域的专利实务中,争辩往往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结果却大多不尽如人意,所以律师可能会建议申请人考虑选择不做争辩。


从另一方面考虑,收到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也有益处。当申请人在答复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时选择其中一件发明及其对应的一组权利要求,那么另一/几组权利要求可以通过递交分案的形式进一步保护本专利申请。并且由于限制/选择意见,审查员一般不可以在分案申请中基于母案以重复授权的理由来驳回权利要求,这也意味着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有可能会延长。另外,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不同于后续的全面审查意见,在收到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通知后提交IDS不会收到3个月期限的限制而需要缴纳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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