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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明专利审查进程的4种方法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716

导读:

在我国目前的专利审查制度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相对较短,一般仅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就能够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申请由于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一般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授权,审查周期相对较漫长。如何利用合法手段加快专利申请,尤其是加快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本文将总结分析在我国专利代理实务操作中通常可能用到的几种加快专利申请审查进程的方式。


一、专利优先审查

基本概念《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而制定的法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

可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复审案件的情形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可请求优先审查的无效宣告案件的情形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请求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自证材料(无需第三方机构出具)、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注意事项其一,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如果专利申请是纸件申请,则应当将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
其二,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其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对于优先审查是否给予推荐的意见,可能受历年已推荐优先审查案件的数量以及专利技术领域的影响。
其四,对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受理后,申请人一般在自请求日起3到5个工作日会收到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自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文日起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文日起15日。
其五,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的,或者未在上文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将导致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程序停止,而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二、专利预审

基本概念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各地陆续设立了多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开展专利预审服务。专利预审服务主要针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专利预审服务。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缩短高质量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预审合格后,发明专利申请在3个月左右结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2个月左右结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1个月左右结案。

申请流程首先,符合相应产业和区域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向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备案。其次,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请文本进行检查与初步检索,并出具预审报告,申请人根据预审意见可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并对预审意见进行答复。

最后,经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申请人需向专利局提交与预审合格的申请文本一致的专利申请并完成缴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审核文件一致后进行“加快”标注,该专利申请案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注意事项其一,专利预审请求的请求人主体应为企事业单位,且专利申请的预审请求需在提交申请前提出。

其二,专利预审流程需要申请人向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备案,案件分类号需满足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IPC分类号及洛迦诺分类号)范围。

其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提交专利预审,但PCT国际申请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同日提交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分案申请以及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不可提交专利预审。

其四,对于预审合格后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自发文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对于预审合格后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应自发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其五,预审合格而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的,或者未在上文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将导致专利申请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各地区对于专利预审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审批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专利预审请求时提前了解当地的专利预审流程和政策。



三、专利审查高速路

基本概念和分类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是指在申请人向首次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ling,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ling,OSF)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PPH可分成常规PPH和PCT-PPH两种,而常规PPH又可分为《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两种。《巴黎公约》途径的常规PPH是指,在OFF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以《巴黎公约》途径进入OSF,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OSF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PCT途径的常规PPH是指,OFF申请和OSF申请均是以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方式提出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OSF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PCT-PPH是指,PCT申请的申请人从特定的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的肯定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指出其PCT申请中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时,申请人可请求有关国家或地区阶段加快审查。

提交时机专利申请必须已公开 ;申请人可以在对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或在专利申请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尚未收到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提出PPH请求。

注意事项其一,提交PPH请求时,申请人通常需要将OSF申请的权利要求与OFF申请的被确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修改为完全一致,因此申请人需要把握住OSF申请的主动修改时机。

其二,根据我国现行PPH案件的审理规程,申请人针对同一申请最多只能有两次提交PPH请求的机会。因此,申请人在准备PPH申请的相关文件时,需格外慎重,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其三,PPH并非是一项各国在实质审查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PPH请求通过后,审查员仍会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审查,并可能做出与OSF申请不同的审查意见。



四、专利提前公开

基本概念专利申请中的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相应的提前公开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即时进入公开程序。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有利之处其一,早日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加快审查进程,缩短整个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其二,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的“临时保护”。

其三,早日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对该申请在授权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可能有一定帮助。

其四,申请人能够利用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对竞争对手潜在的在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施加负面影响。

不利之处其一,过早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他人可能趁机制造或使用依据该申请公开的内容而得到的产品或方法,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其二,对于提前公开而后又因各种原因撤回的专利申请而言,提前公开会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申请内容尚未公开,该技术还可作为一项技术秘密为申请人所拥有,并且申请人日后还可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如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已进入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无法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

其三,申请人在利用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的在后专利申请产生负面影响。这对于连续性科研过程中产生的系列专利申请的影响尤其明显。



小结

实际应用中,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例如专利申请前、申请受理后以及审查中)、特点(技术领域是否满足相关快速审查的要求或范围)以及各种方式的优缺点,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加快审查进程的方式。当进入相应的加快审查进程之后,申请人要特别注意规定的各种期限和要求,避免因为耽误期限或做出的修改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案件无法按照加快进程予以审查。





                                                                                                                                                                                                                                                                                                                         来源:专利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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