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861225296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知产百科> 专利申请百科

2024年备案主体专利预审配额方案:全年发明专利预审资源分配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3-12-22  浏览:517

各有关单位:


为回应创新主体需求,更好服务创新发展,依据相关要求,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预审配额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2日开始执行。


附件:

1.《2024年备案主体专利预审配额方案》

2.《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点击阅读原文跳转查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12月20日


2024年备案主体专利预审配额方案

一、2024年度“1+2+X”预审配额模型


(一)“1”即基础额度


备案主体分3类配置基础额度。


1.普通备案主体:根据备案主体以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确定预审额度。普通备案主体(含2024年新备案主体)预审额度确定为2022年授权数量的1.5倍,最低不少于3件。


2.优质备案主体:中心将通过国家部委相关科研能力认定,或既往专利预审申请质量突出的单位列为优质备案主体,预审额度确定为2022年授权数量的2倍。


母公司属于优质备案主体,其预审额度可以依申请转移子公司使用。


如有专利授权后维持不足2年占比达50%及以上,或者2年内有非正常或低质量专利申请情形不得列入优质备案主体。


3.大专院校:基础额度按照学校类型,数量为2023年配额的3倍。


(二)“2”即两个增量额度


1.政策扶持单位:隐形冠军、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及“小巨人”种苗企业和人工智能企业年度预审额度在“1”的基础上增加5件/家。当年新增认定的上述企业,可申请增加额度,申请需提供相关认证为上述企业类型的文件。


2.山区海岛县备案单位:为助力山区海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对山区海岛地区的备案单位予以增量额度配置,年度预审额度在“1”的基础上增加5件/家。


(三)“X”即专项额度


备案单位已用完“1+2”额度,但仍有战略科技力量构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创企业上市加速、战略人才力量培养等情况,则申请专项额度,经过审批后实施。


1.支持高水平科技研发及知识产权重点培育。针对实施国家级及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承担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或承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建设的,予以专项支持。本专项额度不封顶。


申请本专项需提供:1、项目立项证明及实施情况介绍、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获批文件。2、申请专利技术方案与项目关联性说明。


2.支持战略人才力量培养。针对列入浙江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院士、杰青、优青、省特级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鲲鹏计划”、省级海外引才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的人才,在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时予以专项支持。本专项封顶20件/人/年。


申请本专项需提供:1、人才工程入选证明。2、申请专利技术方案与项目关联性说明。


3.支持高质量科创企业上市加速。落实省委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等工作部署,助力打通知识产权助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关键节点。针对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予以专项支持。每家封顶20件。


申请本专项需提供:1、拟上市准备的证明材料。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如有)、上市辅导或申报阶段证明。2、所有申请专利的检索报告。


4.支持地方分支机构。属于中心分支机构服务范围的备案主体,符合地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或知识产权成效突出的,可直接向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出专项申请。


该项申请流程后续待各分支机构公布具体方案后,浙江保护中心将予以转发公布。


二、注意事项


1.备案主体预审配额按照“1+2+X”模型进行全年发明专利预审资源的分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继续采用邮件预约方式,处理周期由每周一次改为每月一次,次月初集中发放配额,具体预约方式参见通知

https://zjippc.zjamr.zj.gov.cn/web/details/8ea20ce4ada54d40868e8f3dca00da3d.html。


2.“1+2”的配额在年初由中心确定并配置到备案主体账号,备案主体无需申请,可于2024年1月2日14:00后登录账号进行查看。备案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计划使用。


3.“X”专项额度需由备案主体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审批后实施。申请联系邮箱为zlys@zjippc.cn。


4.备案主体预审配额是指全年最高可提交数,最终是否能满额提交跟是否有预约号源有关,假如各单位都集中到年末提交申请,将有可能因无法抢到预约号源导致部分单位额度用不完。因此,请各备案主体提早安排提交预审申请。


5.请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参照《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对提交的预审案件进行严格质量管控。


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