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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专利的认定!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后如何申诉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474

2021年及2022年非正常专利数量



1.1 2022年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95.5万件,发明申请161.9万件(国内发明申请量146.5万件),实用新型申请量295.1万件,非正常专利占比约20%。
1.2 2021年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81.5万件,发明申请158.6万件(国内发明申请量142.8万件),实用新型申请量285.2万件,非正常专利占比约18%。


问:什么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下称41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41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1、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2、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
(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3、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4、从其它角度认定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关于以上各项具体内容的理解请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 > 政策 > 解读>“《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


问: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非正常相关通知如何办理手续?



(1)撤回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申诉: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



问:申诉需准备什么证明材料? 



一、意见陈述书
针对国知局指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说明。此部分国知局要求使用标准的表格去填写,表格名称为《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此表格可通过下面这个途径下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二、证明材料
1、研发能力证明资料
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申请人研发或测试设备的照片、获得政府或第三方的认定的研发或测试平台证明、委外协议、专利转让协议、第三方研发能力证明资料(委外研发的情况下才需提供)、申请人简介和发明人(研发团队)介绍。
申请人介绍部分:如果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产品、企业荣誉资质、企业发展历程、企业发展理念、企业经营范围等。如果申请人为个人,提供个人简介、发表过的论文或者其他出版物、职称、担任的职位等。
发明人简介:发明人学历或职称证明、研发人员社保证明、发表过的论文或者其他出版物、设计开发思路等。
2、专利研发过程文件
研发记录文件:立项书、项目总结报告、检测报告等;
开案资料:技术交底书、代理所检索评估报告、技术方案沟通记录、案件审核记录等;
技术方案阐述:实验数据、会议纪要(最好有发明人或申请人签字/盖章的)、聊天记录、检索记录、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等。
3、专利技术应用证明资料:研发合同、采购合同、发票、产品实物照片、产线照片、用户使用反馈等。
4、其它辅助材料。例如专利申请评估报告、论文、书籍、专利文献等。
撰写整理好上述资料后,可以通过下面两个方式递交。提交途径:(1)电子递交,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2)纸件递交,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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