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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复审?专利复审中的9大问题探讨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3-11-20  浏览:603

首先来讲下专利复审的基本含义及概况: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专利复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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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复审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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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 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专利复审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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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的内容

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 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 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 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形式审查的处理

(1) 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 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在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若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4)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请求费(复审费:发明1000元,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均300元)、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没有递交委托书或者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


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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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延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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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请求经过合议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复审通知书(较常见),二是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较少见),并指定答复期限(1个月)。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包括期限届满的当日)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最多不超过2个月;对于同一个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1次,最多延长2次。



三、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权利恢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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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需要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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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复审请求权的恢复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该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届满时,专利申请人未提起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将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基于此,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期限应当以前述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

2.专利申请权的恢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答复,期满不答复,复审请求将视为撤回,视为撤回将使专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2节的规定,丧失专利申请权的处分决定(即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通知书)应当自期限届满日起满1个月后做出。也就是说,即使处分决定是期限届满日满1个月后的当日发出,专利申请人收到视撤通知不会早于指定期限届满日之后的1.5个月。基于此,专利申请权的恢复期限应当自“指定期限届满后+1.5个月”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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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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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在实务中,专利复审案件通常以书面审查为主,口头审理的情形较少,但复审请求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考虑提出口头审理。

1.口头审理请求的提出

口头审理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至于以何种具体的书面形式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没有专门的表格可供,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提出口头审理请求,也可以使用独立文件材料提出。


2.口头审理请求的审查

复审请求人可以提出口头审理的情形仅包括:一是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说明事实主要包括对技术内容的阐述,陈述理由主要包括针对专利技术对相关法条的意见;二是需要实物演示。实务中,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也可能不被允许口头审理,是否允许口头审理,由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3.口头审理的通知和参加与否的法律效果

如果确定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会向复审请求人发送口头审理通知。通常而言,合议组确定的口头审理日期与发文日之间至少要相距45日(针对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况告知复审请求人的情形)或37日(针对没有告知专利申请存在缺陷的情形)。对于口头审理是否参加,复审请求人具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参加口头审理,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回执确认,或者在口头审理当日直接出席口头审理,否则,将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如果选择不参加口头审理,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否则,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五、专利复审程序中的电话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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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进行电话讨论以及电话讨论的程序如何进行等均未作出规定,实务中电话讨论的机会较少。但是,现有规定并不排斥这种语言沟通方式。与实质审查阶段相同,复审程序中的电话讨论,也主要适用于案件中存在“次要且不会引起误解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的情形。通常而言,合议组在遇到上述性质的问题且认为可能需要撤销驳回决定时,会采取电话讨论方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复审程序中电话讨论的内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电话讨论的内容不得作为对复审请求人不利的直接证据),不被允许记载到审查决定之中,如果经过讨论,即便合议组审查员认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或修改内容,也应当主动提交正式书面文件。


六、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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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的审查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案件审查周期控制办法》仅作为内部规定实施)。据笔者个人经验,专利复审案件(以电学为主)自提出复审请求到接到受理通知书的平均时间在1.5个月左右,自收到受理通知书到接收复审通知书的平均时间在15个月以上。也就是说,全部复审环节(立案、受理、下发复通、复通答复、作出复审决定等)的总时间可能达到20个月以上。如果再加上实质审查的时间,一个专利申请所消耗的时间将更长。专利申请人的时间利益将可能出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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