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知识产权进行时摘录部分要点:(三)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四)无非正常申请专利、恶意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委托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停服务3 到12 个月:(三)半年内提交3 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50%(技术领域不符、经保护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四)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四)半年内提交3 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70%(技术领域不符、经保护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五)一年内有2 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六)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所认定的失信行为;(八)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 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九)预审通过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低于2 年的(含转让、受让);(十一)存在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关于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登记代理机构的预审申请行为,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现行《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公布执行。附件:《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