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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521
  • 我们的产品/设计是登记版权还是申请专利好呢?他们有啥区别?
  • XXX建议我们同时申请专利,登记版权,有没有道理?
  • 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能单选吗?
  • 外观专利申请了,还没授权,就被别人抄袭了,该咋办呢?

  • 专利到期了/被无效了,我们还可以用版权去维权吗?

  • 我们的产品被抄袭了,XXX告诉我们,要维权就要先花钱做版权登记/补申请专利(这是被蠢/坏/非专业人士误导)....

 -区别点概括-

先列一张表,概括两者之间的一些区别点,再通过具体的段落,展开补充说明各个区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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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点1:保护本质-


如果粗略看一下《著作权法》的第1条和专利法的第1条和第2条第3款,我们可以从本质上区分两者的区别:版权保护的是艺术创作,强调的是艺术美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工业产品的新设计,保护的产品设计。就像是艺术专业和理工专业的区别。

1.画师臆想创作的具有美感的画作,设计师设计的效果图,无论能不能生产出对应的产品实物,其画作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版权保护作品的艺术美感,如果作品的艺术美感与其实用功能不能分离,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只要满足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具有美感,是能适用于工业生产的新设计,基本即可取得专利保护


-区别点2:权利的取得-

1.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后,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者”便取得著作权。

为了以后的维权,读者需要保留好能证明是谁(著作权人)在什么时间完成了什么作品的证据,这部分权属证据固定的好,在诉讼维权时比版权登记证书更好用,运用时间戳区块链工具固定前述证据,因为仅需证明“作品创作完成”,相应记录并不需要对外展示公开(诉讼维权时能找出来即可),不用担心个人信息泄露。
版权登记证书的作用本质在于非互联网时期,没有很好的方式固定“是谁(著作权人)在什么时间完成了什么作品的证据”,政府职能部门站出来用公权力背书承担起该角色,著作权人自愿登记。而现在互联网时代,替代版权登记证书的方式简直不要太多...
版权登记证书的作用还是有的:其一在于诉讼中的权属推定作用(作品创作完成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补的登记证书效力不高,还需辅证补强);其二在于电商平台/行政投诉时,平台/机关的流程文件要求;其三在于商业经营中作为版权交易的凭证

2.外观设计专利是要等专利授权后才取得对应的专利权(并不是专利申请提交后或拿到受理通知书后)。

在专利提交申请到国知局授权下证期间,并不享有专利权进行维权,此时平面/立体作品(版权的保护客体)和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两个圆圈重合的部分客体(比如卡通坐便器 ),便可以通过版权进行维权。



-区别点3:维权的准备-

版权(著作权)

1.版权的侵权遵循的叫“接触(有能接触到原创作品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抄袭作品和原创作品足够像)”原则。从维权角度,在版权维权的证据准备中,需要重点关注 :

  • 权属证据;

  • 作品创作完成证据;

  • 首次对外公开发表证据。


权属证据: 

首先,要拿作品来对外主张权利,首先我们需要证明“我们”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大家遵循前文《版权(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一)》中的建议,在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自己给自己发个邮件或发个朋友圈/微博,发过相应的存证文案,写上了“XX作品XX时候完成存证,知识产权归属于XXX”,即可强有力的推定XXX就是作者了(不可动把别人的作品抢过来声明为自己作品的心思;被告举反证,可以推翻,且这种行为会有对应的法律惩戒)。

 当然,普通大众一般不具备那么细致专业的法律知识,法院也不会对证据形式过于苛责。如果作者使用网名发表作品,在能够提供网名对应的登录密码,网名的相关信息能与本人的具体信息相匹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也可推定为作者。

作品创作完成证据:

前文已提到,著作权的产生在作品创作完成那一刻自然取得,所以在诉讼维权中,法官会要求原告明确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当然,如果原稿丢失,也没相应的网络时间留痕,这点无法举证也无法确认,并无多大问题,可以倒推在作品发表时间之前已完成即可。

首次对外公开发表证据:这个点很关键很关键!如果作品创作完成,我们就将其锁在保险柜里,从来没有对外公开发表过,怎么证明别人的抄袭行为呢?所以只有证明作品对外公开发表过(可以是自己发表,也可以是别人代为发表,但一定是需要公开发表),任何人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不要求证明被告实际接触过我们的作品),即满足了版权侵权比对原则中的第一要素“接触”了。创作完成时间和公开发表时间当然可以是一个时间,这种情况常见独立画师/设计师,创作完成就发朋友圈/微博/小红书了。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产品设计与产品生产之间需要一定生产周期的公司企业,这种情况:

1.务必在设计完成后,做好作品创作完成后的权属声明存证,避免原创者变为被告,陷入需要自证清白的而难以自证的尴尬境地。2.产品上市时或将上市时,保留好作品/产品的首发证据,维权时便于举证。被他人起诉知识产权侵权时,我们自己产品/作品的设计完成存证,产品上市首发证据,也许能成为我们不动如山的最大倚仗。

经济困难上失信,有钱应该买保险,建议资金充足的企业,可以做好产品的全流程周期的留痕可查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打样-改版-..上市-改进-退市停产)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产品种类相同或近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维权所需的信息基本都记录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文本上了:在维权前,权利人仅需确认:

1.自己的外观设计是原创的,不是简单拼凑/替换/抄袭他人的现有设计;

2.相应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对外公开过(不管是自己公开还是别人公开,不管是国内公开还是国外公开,都不行)。-内部泄密或申请专利时已经声明过的展会参展公开等特殊情况,不做特例展开。

3.至于“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普通读者在维权或被起诉时,仅需根据直觉做初步判断即可。


-区别点4:权利保护的一些限制-

区别点

  平面/立体作品版权

 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的期限
作者终身+死后50年;
法人以及职务作品是创作之日起50年内。
15年
专利申请日起算
保护的地域
    基本不限地域
(国外作品在国内也受保护)
哪国的专利,
在哪国受保护
保护的范围
不限产品类型
限制产品类型

如上表,平面/立体作品的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具体维权时,存在一些限制的区别:


保护的期限:

很好理解:版权以50年为限,外观设计专利15年为限,需要注意年限的起算点。

保护的地域:

版权保护,国外的作品,只要合法,在国内也可通过版权(著作权)取得保护,比如美国迪斯尼作品/日本奥特曼等等,国内商家未经许可生产对应的玩偶玩具等,也是侵权的。

但专利不一样,拿着中国的专利证书去美国市场维权,或拿着美国的专利到中国市场来维权,是没用的,要在哪个国家专利维权,就要有哪个国家的授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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