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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讯 | 欧专局:单一专利效力请求可提前提起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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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于2023年4月26日发布通知,自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制度实施之日起(即2023年6月1日起),权利人在收到EPO授权决定后即可提起单一专利效力请求,无需等到授权公告日。



判断一项授权欧洲专利是否有必要申请单一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单一效力的优势:


  • 仅向欧洲专利局支付单一维持年费,即可维持该专利在参加该制度的所有国家领域内有效,即该维持年费覆盖所有参与国,因此无需再向各个国家逐一支付维持年费。
  • 通过向统一专利法院提交一份侵权诉讼,起诉位于参与该制度的各参与国的所有涉嫌侵犯该专利权的侵权人。
  • 对由中小企业、非营利组织等提交的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之外的语言书就的原始欧洲专利申请,提供500欧元的翻译费用补助。

单一效力的劣势:


  • 第三人可以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针对单一专利的集中无效诉讼,一旦胜诉,该专利在所有参与该制度的国家全部无效。在单一专利的全生命周期,均可提起这类无效诉讼。
  • 无法像国家生效制度一样,通过停止在一国的年费缴纳方式,放弃在该国的专利保护。如不缴纳单一专利的维持年费,将导致在参与该制度的全部国家放弃专利保护。
  • 单一专利的维持年费相对较高,基本等于法国、德国等4至5个国家的维持年费总和。因此,如果仅计划在3个及以下参与该制度的国家获得保护,选择单一专利的维持成本可能高于选择逐一国家生效制度的成本。

单一专利制度将自德国向欧盟理事会交存批准书后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同时开始计算所谓的“日出期(Sunrise Period)”。目前预测,“日出期”将于2023年3月1日开始,相应协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自2023年1月1日起,已接近授权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延迟授权以便在该制度启动后及时要求单一效力,或者提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


最后,对于已获授权的欧洲专利权利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决定:自启动之日,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除适用于所有要求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外,默认同样适用于该制度生效之前已被欧洲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现存欧洲专利。这意味着,该制度一旦生效,所有已授权欧洲专利均存在被提交统一专利法院并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被统一专利法院宣告无效意味着,该欧洲专利在参与该制度的所有国家的各生效专利一并无效。


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已获授权的欧洲专利权利人,在参加该制度的国家存在有效的生效专利的,可以在“日出期”内,要求其专利“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


    要求“退出”后,相关专利将不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但仍受每个国家的国家法院管辖,因此可以像以前一样在这些国家提起单独诉讼。


    如未要求“退出”,则已授权欧洲专利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任何第三方可通过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单一无效宣告诉讼的方式,使该专利在参与该制度的所有国家/地区无效。


因此,已授权欧洲专利的权利人,需要尽快决定是否要求其专利“退出”该制度,以便在3个月的“日出期”内及时准备并提交“退出”请求。


当然,上述一般性建议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一单独特定案件,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每一案件的情况,权衡利弊,考虑实际经济、商业和战略立场后给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来源: 专利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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