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企业也逐渐转向国外进行专利布局,以便更好地保护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本文将简单介绍常见国家的专利申请制度的特点,以便给中国企业提供参考。
一,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特殊的特征。
1、临时申请
临时申请是为了方便发明人及时就其发明提出专利申请而建立的制度。它并不是一个真正能够获得审查和授权的专利申请,它只是在后申请的一个优先权基础。在提出临时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在1年内提出一个相应的非临时专利申请或者要求将该临时申请转为非临时申请。
2、信息公开声明(IDS)
所谓“信息公开声明”是指专利申请人需将自已所知道的所有与其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资料向USPTO提供,以方便审查的一种制度。
3、继续审查请求(RCE)
继续审查请求是指当专利的申请与审查程序结束时,申请人可以在提出继续审查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后,使申请案可获得继续审查的程序。
二、欧洲:根据《欧洲专利条约》(EPC),EPO成立,EPO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提供通过统一程序授予欧洲专利的法律框架。
1、一次申请,多国生效
申请人在EPO提交一个申请,一旦获得EPO的授权,便可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EPO成员国办理生效手续。
2、欧洲单一专利(也称为“统一专利”)是指一项欧洲专利在正式授权后,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可以将该欧洲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单一专利将在参与专利体系(UP 体系)的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
三、日本:日本特许厅(JPO)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
1、早期审查制度
根据日本特许法,提供了检索结果及对比文件分析,且满足一定条件下,JPO可提前对专利申请进行审理。对于中国申请人的申请,一般均可利用该制度大幅缩短申请的审查时间。
2、申请类型可以相互转换
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型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型,根据需要选择保护手段。
四、韩国:韩国于1908年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于1946年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
1、补偿性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
该制度是针对申请的审查期间过长而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在获得授权后,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于专利保护期,可以相应延长延迟的期间。
2、变更申请
所谓变更申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申请的类型可以互相转换(发明转实用新型的情况仅适用于机械领域,其他领域专利不可用)。
五、英国:
要求优先权:
--增加优先权:如果已经提交新申请,申请日在优先权日的12个月内,但提交时并未要求优先权,可以在优先权日起的16个月内,要求增加优先权。
--恢复优先权:在在先申请日的14个月内,可以提交新申请同时要求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
六、荷兰:
无实质审査:荷兰发明专利的申请制度与我国不同,发明专利申请无需经过实质审査即可授权,但是,申请人需自申请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新颖性检索要求。
七、卢森堡:卢森堡目前的专利制度主要受《关于批准荷比卢联盟知识产权(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条约》、《专利法》等法律进行保护。
形式审查:卢森堡跟荷兰类似,其发明专利和短期发明专利均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即可获得授权。卢森堡发明专利申请需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提出检索请求,或在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提交由任意官方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对新颖性的判断并不影响申请中的卢森堡专利获得授权。
八、欧亚专利:欧亚专利组织(Eurasian Patent Organization,EAPO或EA),EAPO正式成立于1996年1月1日。
对于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希望同时在数个独联体国家境内寻求专利保护,提出单一欧亚专利申请案往往较直接向各国家专利局分别提出申请更为方便有利,费用也更为低廉。申请欧亚专利的申请人只要用俄文向EAPO提交1份申请,并同时指定地区成员国,专利授权后便可在相应国家获得保护。
授权及年费维护程序更为快捷方便:
欧亚专利的授权生效阶段更为便利、迅捷。根据《欧亚专利公约》,当申请获得授权时,申请人只须对各缔约国加以考量,如果申请人希望该欧亚专利在某缔约国取得法律效力,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欧亚专利局交付该缔约国第一年年费即可。欧亚专利的年费维护程序也较之欧洲专利更为便捷。欧亚专利的专利权人则只需直接向EAPO缴纳相应年费,EAPO会随后向各相应生效国转缴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