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发明专利的审查意见
来源:wxw 发布日期:2023-02-15 浏览:683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当我们提交申请文件之后,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的审查,首先是初步审查,简称初审,然后是实质审查,简称实审。
初审一般审查的是专利申请文件中形式上的一些问题,一般在提交前认真核查一遍申请文件,初审都能通过,即使审查员在初审中提出的本申请文件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也只需要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修改即可,往往比较容易克服,初审一般都不是发明授权过程中的障碍。
对于发明专利,初审通过之后,接下来进行的就是实审,发明是否能够授权,主要看的就是实审阶段。通常而言,审查员在实审时,会从我们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提取关键字进行检索,然后给出几份相关的文件,并将其中一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为对比文件1),同时给出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部分内容,然后将本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与其进行对比,确定权利要求1与其存在的区别,根据所列出的区别,再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员所给出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于审查员所给出的对比文件1,可能是专利文件、论文或者其他载体记录的信息。那么对比文件1所包含的内容是否都是能够作为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答案是否定的,前文中有提到,审查员在引用对比文件1时,会节选出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内容,对于节选出的这部分内容,才是审查员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我们在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审查员所给出的内容,以及对比文件1记载的与该部分内容直接相关的部分(如审查员所确定的技术方案实际产生了什么效果,是通过怎么样的方式产生的),也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于对比文件1还记载的其他内容,则是无关的信息,后期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应当纠结于这些无关信息,导致答复方向出现偏差,进而影响专利授权。
在实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当审查员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列出了区别技术特征以及确定了技术问题后,接下来就是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如果审查员认为我们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通常会认为前面所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起到的作用是现有技术已经公开的。此时,审查员的做法是列出除对比文件1以外的其他对比文件或者公知常识证据(公知常识证据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工具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并指出在该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证据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所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进而认为通过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进行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例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苹果果汁的生产工艺,具体方法是将苹果榨汁,然后加入蔗糖、水和防腐剂,得到苹果果汁。且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蔗糖的作用是调节苹果汁的酸味,得到口感更佳的苹果果汁。
针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审查员给出了下列两份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的名称是“一种苹果果酱的生产工艺”,其内容大篇幅讲述的是如何利用苹果制备苹果果酱,只是在不起眼的地方提到了一句苹果也可以用于生产苹果果汁,具体方法是将苹果榨汁,然后加入水和防腐剂,得到苹果果汁。
对比文件2的名称是“一种山楂果汁的生产工艺”,具体方法是将山楂榨汁,然后加入蔗糖和水,得到山楂果汁。且在对比文件2中还记载了蔗糖的作用是调节山楂汁的酸味,得到口感更佳的山楂果汁,不仅如此,蔗糖还具备调节血糖的功能。
此时,审查员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苹果果汁的生产工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含了蔗糖,并确定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矫正苹果汁的酸味。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山楂果汁的生产工艺,其中同样包含了蔗糖,且蔗糖在对比文件2同样起到调节山楂汁酸味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山楂与苹果均是带有酸味的水果,因此在面对如何矫正苹果汁的酸味时,容易想到加入蔗糖以解决该问题。最终给出的对比文件1和2结合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以上审查意见,如果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苹果果酱的生产工艺,并将苹果果酱的生产工艺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则是错误的理解方式。尽管对比文件1大篇幅的内容都记载的苹果果酱的制备工艺,但并不影响其公开了苹果果汁生产工艺的事实,对比文件1中关于苹果果酱的生产工艺,实际为与权利要求1无关的技术方案。审查员虽然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并不代表对比文件1记载的所有内容均可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
如果申请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蔗糖的作用是调节血糖,并认为蔗糖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权利要求1所起作用不同,同样是错误的理解方式,对比文件2客观上公开了蔗糖具备对酸味果汁进行矫味的作用,而蔗糖是否还具备其他作用,则不是本次意见陈述中需要考虑的。
如果在答复本次审查意见时,申请人过于强调对比文件1中的苹果果酱生产工艺或者对比文件2中蔗糖的血糖调节作用,均是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错误理解,所论述的内容对于专利授权并无帮助。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与发明人进行沟通的桥梁,正确的读懂审查意见通知书,准确的理解审查员所要表达的意思,是与审查员进行有效沟通的关键。错误地理解审查员意见,曲解审查员所要表达的意思,对于发明专利授权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