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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已正式启动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有何利好和风险?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3-06-28  浏览:778

  当地时间6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了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将在17个已经批准该体系的欧盟成员国中立即生效。在单一专利制度支撑下,欧洲专利注册和保护将实现“一站式”管理,以降低创新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成本和行政负担。该制度允许公司和其他创新主体为其发明获得单一的“统一”专利,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效。


  此前,寻求保护发明的企业和个人需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一旦获得授权,该专利就会被分成一系列必须在每个成员国进行验证的国家专利,这导致了高昂的翻译成本和维护费用。实行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后,专利申请仍必须提交给EPO,但可以被授予统一专利。那么,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将有何裨益和风险需要关注呢?


01

享受“更便捷更统一”利好

  与传统的欧洲专利制度体系相比,单一专利制度体系的专利申请流程大致与之相同,寻求保护发明的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向EPO提交专利申请。区别则主要集中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单一专利制度体系在简化程序、降低费用、实现诉讼统一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简化程序,获得授权更加便利。在传统的欧洲专利制度体系下,当专利权被授予后,申请人为了在各个指定国家享有专利权,必需到各个国家逐一完成生效程序。实行单一专利制度后,EPO授予的专利权不必经过各个国家批准生效程序便可实施。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EPO提交“单一专利效力”申请,从而可以在多达25个欧洲专利组织(EPC)成员国获得专利权保护,简化了专利授权程序,使得申请人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得专利权。


  降低费用,惠及更多中小企业。在传统的欧洲专利制度体系下,申请人需要到各个国家逐一完成生效程序,相应地需要提供各个国家官方语言的全文翻译文本,并分别缴纳生效费、年费。这导致了高昂的翻译成本和专利维持费用,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实行单一专利制度后,专利权人仅需要提供申请的英文全文翻译文本与任意一个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成员国官方语言的全文翻译文本,并实现生效费、年费统一缴纳。“专利权人的翻译费、生效费及年费等费用降低,将提高中小企业提交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有效降低企业创新和运维成本,让创新创造惠及更多中小企业。”法国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爱谱仕德(Ipside)中国区负责人程曦表示。


  实现诉讼统一,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在传统的欧洲专利制度体系下,专利获得授权后进入欧洲不同国家生效,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即相应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各国的司法系统分别负责审理。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以及对审判法官的要求均存在较大差异,这成为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结果不统一的重要因素。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的一部分,UPC负责处理欧洲单一专利的诉讼,UPCA规定了UPC的组织和管辖范围、专利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诉讼语言和诉讼成本等。UPC将负责处理欧洲范围内的专利侵权和有效性争议。这将使专利侵权和有效性争议的诉讼成本减少,并且能够保证专利权的统一保护和执行。“UPC的判决同步在成员国生效,大大简化权利人维权程序的同时,能够缓和各成员国诉讼标准的差异,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程曦表示。

02

注意“牵一发动全身”风险

  实行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后,传统的欧洲专利制度体系依然运行,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拥有了更多选择,但仍应注意到一些风险。


  单一专利在无效纠纷中可能被“一击毙命”。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体系提供了更加宽广和便捷的保护,保护费用也有所降低。然而通过该体系生效的专利一旦被无效,其专利在整个签署国范围内都将失去效力。同时,这类专利的相关争议和纠纷始终受到UPC的专属管辖,UPC的判决结果适用于UPCA成员国。对于胜诉一方而言,这样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率。但对于败诉一方而言,尤其是专利权被无效的情况下,该专利在所有UPCA成员国内均将被视为无效,专利权人将丧失回旋的余地。


  “双体系”并存,增加专利申请和维护策略的复杂程度。关于专利权的放弃,对于单一专利而言,申请人无法选择仅放弃某一国家的专利权,只能以全部放弃的形式终止专利权,这样的制度设计让专利权人丧失了灵活性,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增加了专利的维护和管理成本。通常企业可能会出于专利权的维护成本过高、专利技术已经过时、专利技术没有市场需求,甚至基于一些商业策略的考虑而选择放弃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在传统的欧洲专利制度体系下,专利权人可以选择性地不缴纳个别国家的年费,以达到放弃这些国家的专利的目的。但单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受到制度约束,不再享有个别放弃的权利,只能在全部维持和全部放弃中二选一,制约了专利权人的专利策略。


  单一专利的地域保护范围方面,根据《单一专利条约》(Regulation  1257/2012)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某一特定单一专利的地域保护范围,取决于该专利登记之日的UPCA成员国范围,即使UPCA成员国范围发生变化,该专利的地域保护范围也不会拓展至后续加入UPCA的国家。目前共有25个国家正在参与单一专利计划,但其中部分国家尚未批准UPCA。由于特定单一专利的地域保护范围仅与其登记时的UPCA成员国范围有关,对申请人而言,不同时期登记的单一专利可能存在不同的地域保护范围,进而对专利申请策略和后续维护造成一定的影响。


  比如,申请人希望将A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但在此基础上还希望在尚未批准UPCA的国家获得保护(例如爱尔兰),则申请人还需要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制度体系在爱尔兰单独进行登记,按照爱尔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翻译文件,并在专利期限内按照爱尔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要求缴纳后续的年费。如果该申请人在爱尔兰批准UPCA之后,将其新申请的B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虽然无需再另行通过传统欧洲专利制度体系进行单独登记,可直接享受单一专利制度的便利,但显然在后续维护A专利和B专利的过程中,将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需适用不同的维护策略。


  因此,对于有兴趣和需要在欧洲进行专利布局的申请人而言,应提前了解如何获得欧洲单一专利、相关费用、保护方式和后续的司法救济等相关问题。申请人随时掌握欧洲专利一体化的进展,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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