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简单来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优先权的原则起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
1.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2.国际优先权:又称为“外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3.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代理机构名称中的一或两项内容,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时,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注意: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仅仅是申请人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不会导致不予受理申请或者申请视为撤回,更不会直接导致驳回申请。
已经提出的优先权可以要求撤回,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时,可以撤回全部或者部分优先权,并且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当优先权被撤回后,会导致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化,此时还未届满的将以新的优先权日或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进行计算。如果撤回优先权的要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然按照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优先权被撤回后,作为优先权基础案件而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仍旧不能请求恢复其专利权。请求书中优先权基础案件信息填写不完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提交优先权转让声明的情况,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不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