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六二号《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我局对原商标评审《当事人须知》作出适应性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商标评审当事人须知》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纸质《当事人须知》不再随同评审答辩通知书一起发放。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参加商标评审活动的当事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在商标评审期间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6.申请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申请复制有关法律文书;7.在商标评审决定、裁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评审申请;8.对商标评审决定、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1.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商标评审活动;2.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提交书面材料,按有关规定以纸件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办理。以数据电文形式办理须通过商标注册部门网上服务系统提交,且应当选择正确的评审案件通道;4.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参加商标评审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权限发生变更或者代理关系被解除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注册部门;7.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并说明理由;8.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对有关证据材料需要进行补充的,应当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