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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为何可以主动宣告被抢注的“谷爱凌”商标无效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2-02-21  浏览:1010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正在申请的“冰墩墩”“谷爱凌”等429件商标予以驳回;对已经注册的“雪墩墩”“谷爱凌”等43件商标宣告无效。


近年来,“蹭热点”“傍公众人物”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几成“商标毒瘤”。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对正处于申请中的恶意抢注商标予以驳回。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部分已获注册的商标,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庆介绍,此类“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的情形,在商标行政中“并不常见”。而此次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无疑彰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恶意将公众人物抢注为商标的零容忍态度。


围猎“谷爱凌”被制止

截至2022年2月8日,中国商标局官网中共有29件“谷爱凌”商标申请。其中11件“谷爱凌”商标此前已获得注册。


在2019年6月7日全国媒体大量报道谷爱凌入籍中国、有望冲击冬奥金牌几日之后,陆续有人申请“谷爱凌”商标。其中一个叫“张帅”的人,于2019年6月10日在1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了“谷爱凌”商标,随后11个“谷爱凌”商标获得注册。


对此,多名接受知识产权专家认为,这是一种明显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庆还分析,若这11件“谷爱凌”商标推向市场,将会造成很不良的社会影响。因为消费者很可能造成误认,可能出于对谷爱凌的热爱、认可,而误购“谷爱凌”牌商品或服务,实际上该商品或服务根本与谷爱凌无关,也没有得到其本人的授权。


赵智庆表示,根据《商标法》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对张帅已注册的11个“谷爱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通告称,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国知局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进行严格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包括11件“谷爱凌”商标在内的已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


如何理解“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近年来,蹭热点傍公众人物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几成“商标毒瘤”。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对正处于申请中的商标予以驳回。如此前一些商标申请人对东京夏季奥运会中“苏炳添”“全红蝉”等公众人物和奥运冠军的恶意攀附,以及对陈祥榕烈士“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战斗口号的恶意抄袭,国知局均多次公开表态驳回其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包括“谷爱凌”在内的43件商标,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仍予以“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赵智庆介绍,“因为适用范围比较小”,这种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履职,对已注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的情形,并不常见。


无效宣告的43件商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是赵智庆在上述中提到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法律逻辑为授权予该项权利的行政机关,同样有权力剥夺该项权利。”


实际上,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绝对理由”,有两种途径可以宣告无效:一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宣告,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项规定也被成为不予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在先权利”即包括姓名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谷爱凌或其他奥运健儿本人也可以依据“相对理由”,以姓名权为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宣告无效。


赵智庆指出,无论是谷爱凌本人或是社会公众,以“绝对理由”或是“相对理由”对于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予以无效宣告,均要经过申请、送达、交换证据、答辩、评审、裁决等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不仅耗费的时间长,申请人也增加了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的费用。实际上,权利人提出商标无效的难度,远远超过抢注的难度和成本,并导致大量的恶意抢注行为的存在。


“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使用,因为会造成民事主体的权力失衡。但当商标抢注行为同时损害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时候,具有商标授权权力的最高行政机关,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利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利主动介入,不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策略,最大限度的将负面影响缩减到最小,同时也显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类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打击商标抢注具积极意义。”赵智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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