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利转化运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湖北省专利转化运用工程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专利转化运用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湖北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规范专利转化运用工程的项目管理,加速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专利转化运用工程项目是指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支持,引导、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的项目,旨在引导本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推动专利转化运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提高专利资源配置效率和专利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第三条 湖北省专利转化运用工程项目分为高校院所类、科技园区类、重点产业类、企业类,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一)盘点存量专利。对存量专利进行全面盘点,采取发明人自评、集中评价等方式筛选出市场需求潜力较大、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分类建立专利许可、转让实施清单和收储运营清单,形成专利转化资源库,并纳入湖北省专利转化运用公共服务平台。(二)促进专利转化运用。针对高价值存量专利,匹配政策、服务、资本等优质资源,通过对接市场需求、精准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对接,推动实现专利快速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验证和熟化、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提升专利对接和转化效率。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多种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三)强化专利转化激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声明制度。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建立单位、科研人员和专利转化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四)提升专利产业化率。专利转让、许可(含开放许可)、作价入股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成交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显著增长,及时完成专利转让许可登记备案。(一)培育高价值专利。建立高校院所与园区企业联合技术攻关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活动精准对接园区企业市场需求,培育和发现一批弥补共性技术短板、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高价值专利或高价值专利组合。(二)加快专利产业化。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探索园区专利产业化模式。围绕创新链部署产业链,加强技术研发及专利创造,通过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服务,打破专利技术到产业化应用的壁垒,有效促进专利技术走向市场。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建立核心技术专利产业化推进机制,推动扩大产业规模和效益,园区专利产业化率年均大幅增长,形成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三)提升专利转化成效。建立专业的服务团队,通过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专项服务等多样化的活动,引导园区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四)创新专利转化运用模式。结合高校院所和园区企业技术优势和实际需求,发挥园区各方资源优势,积极探索湖北省专利转化运用有效模式。(一)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遵循市场规则,吸引社会资本,通过专利托管、买断、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二)推动专利转化运营。广泛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积极推动产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专利技术向中小微企业转化实施。(三)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推动产业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助有需求的中小企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等。(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支持开展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专项服务。(五)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组织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一)专利产业化。中小微企业通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通过转让、许可(含开放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受让省内高校院所或国有企业相关专利,形成专利密集型产品,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实现专利技术产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二)专利产品备案。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产品备案,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高,在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三)专利质押融资。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且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专利产业化等方向。(四)创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一)高校院所类: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在专利转化实施方面取得一定成效,设有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或团队。(二)科技园区类: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园区,在推进专利产业化方面成效明显,设有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管理机构、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三)重点产业类: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的专门机构、人员和场所,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基础。(四)企业类: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在专利产业化或通过转让、许可(含开放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受让专利并产业化以及专利质押融资方面成效显著。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湖北省专利转化运用工程项目申报书》以及申报指南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项目申报。省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及项目申报书,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可按照要求准备材料进行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二)组织推荐。高校院所类、科技园区类和重点产业类项目自荐申报。企业类项目由所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三)形式审查。由省知识产权局或委托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四)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视情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五)项目立项。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按程序审定后,择优立项。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预算,对立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支持经费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二条 企业类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高校院所类、科技园区类和重点产业类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项目实施任务、目标等,有关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授牌,名称为“湖北省高校院所专利转化基地”、“湖北省专利产业化科技园区”和“湖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第十三条 高校院所类、科技园区类和重点产业类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可组织中期检查。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目标开展工作,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底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绩效报告和工作总结。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因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二)项目实施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和指标,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三)存在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类项目以结题形式组织验收。高校院所类、科技园区类和重点产业类项目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目标任务完成、经费使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一)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保留挂牌资格,项目予以结题;(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整改期内达到合格要求的,保留挂牌资格,项目予以结题;(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未完成评价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相应名称,按有关规定追回财政资金并予以公告。摘牌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