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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知识产权新规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4-01-10  浏览:54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
(一)完善专利申请制度

1.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相关规定。2.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3.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4.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延误优先权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

(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

1.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要求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2.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将发出通知、作出决定的期限由4个月、6个月分别调整为2个月、4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3.增加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4.完善复审制度,为依职权审查留有空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

(三)加强专利保护

1.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2.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

(四)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

1.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明确提出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支持全面创新;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2.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涉及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费用等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3.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4.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5.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五)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

1.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2.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3.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三、
专利审查指南(2023)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四、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第559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五、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第560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公告如下,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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