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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NFR,FR,AA的审查意见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4-01-09  浏览:1178


美国专利申请的全面审查是在对单一性审查完成后才开始进行,排除单一性的问题后,对其他专利性进行审查。专利申请进入全面审查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三种审查意见通知,包括,Non-final Rejection、Final Rejection和Advisory Action。




Non-final Rejection (NFR), 通常是申请收到的第一个审查意见或是RCE之后的第一个审查意见,表示审查员第一次提出至少一个影响申请获得授权的新问题。Final Rejection (FR)是在申请人在答复先前审查意见时没有完全解决或克服所有的问题的情况下,审查员下发的最终驳回,也有少数情况下第一个审查意见是Final Rejection的。随着Non-final Rejection与Final Rejection,申请人一般可能还会同时收到另外两份文件,一个是审查员引用文献(references cited by examiner),另一个是申请人提交并被审查员参考的文献(list of references cited by applicant and considered by examiner)。

Non-final Rejection & Final Rejection审查意见是对专利性的全面审查的意见,涉及实质性驳回的通常有以下几类:1)基于现有技术的驳回:§ 102驳回:对新颖性的驳回和§ 103驳回:对创造性的驳回;2)“技术性”驳回:§ 101驳回:非专利适格客体、缺乏实用性 和 § 112缺乏可实施性、缺乏说明书支持,以及重复授权。

Non-final Rejection & Final Rejection的答复期限都是三个月,也可以延期三个月,同时缴纳延期费用,最终的答复期限不超6个月。对于Final Rejection,申请人在答复后,如果不递交Notice of Appeal或RCE,这时针对答复期限的计时还在继续;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议继续监控期限,以免遗漏后续官文而导致申请被放弃失效。

答复Non-final Rejection & Final Rejection的策略一般有两种方向:修改权要和与审查员争辩。如果审查员对引用文献的理解非常合理,或者与审查员访谈后,申请人获悉权利要求修改的方向,或者为了加速审查过程等,那么申请人可以采用修改的方法答复。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驳回理由不合理,或者认为引用文献非现有技术等,申请人可以采取争辩的方式进行答复。当然,申请人还可以在答复中既修改,又针对不合理的地方做出争辩。

需要强调的是,一份专利申请在收到Final Rejection后,从程序角度来说实质审查已经基本结束,权利要求的内容已基本“锁定”,所以此时申请人对申请能做出的修改是非常有限的。所以申请人在答复Final Rejection同时还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如果申请人做出有限的修改,特别是缩小权利要求范围,可以考虑同时递交AFCP;如果申请人需要引入新的证据或者是大范围的修改权利要求,可以考虑同时递交RCE及相对应的官费;如果申请人认为与审查员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考虑上诉。

当申请人对Final Rejection的答复未能使得申请处于能被授权,则申请人会收到Advisory Action(AA)。需要强调的是,Advisory Action可以看作是Final Rejection的延伸,即Advisory Action的答复期限等于Final Rejection的答复期限,即Final Rejection发文日起三个月,最长可延期至六个月。所以从答复期限的角度上看,Advisory Action更像是审查员告知申请人“关于Final Rejection的答复没有通过,申请不能获得授权,请重新答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一封通知书。

另外,答复Final Rejection有一个“两个月规则,如果申请人答复Final Rejection的时间是在Final Rejection的发文日的两个月内,而审查员不同意发出授权缴费通知,则审查员签发Advisory Action的时候,需要在Advisory Action中指出答复的延期的起始时间;且如果下发Advisory Action的时间超过了Final Rejection之后3个月,延期的起始时间要从Advisory Action时间算起。

例如,某申请在2023.07.01收到了Final Rejection,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即2023.09.01)之前递交了答复。审查员在三个月内(即2023.10.01)之前下发Advisory Action,然后申请人在2023.11.10继续答复Advisory Action,此时距离Final Rejection的三个月的答复期限超期两个月,所以需要缴纳二个月的延期费。但是如果审查员在2023.10.12下发Advisory Action,非三个月内,然后申请人在2023.11.10继续答复Advisory Action。此时计算延期费与前面不同,前面的延期时间是从Final Rejection的三个月起算,但是这里延期时间是从Advisory Action的发文日即2023.10.12起算,即超期限1个月,只需要缴纳一个月的延期费。

简言之,上述的“两个月规则是申请人在Final Rejection的两个月内做出了答复,但是审查员下发Advisory Action的时间超过了答复的三个月,那么作为适当的补偿,在计算延期费时,延期的起始时间是Advisory Action的发文日,而非Final Rejection的发文日。但还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下,最终的延期时间还是不能超过Final Rejection之后6个月。

最后,还要说明的是,与很多国家不同,美国的延期费可以在超答复期限后,与答复一起递交。例如,答复期限是三个月,但是申请人在第四个月才递交答复,此时将一个月的延期费与答复一起递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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