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经典动漫涉侵权纠纷,版权保护需全社会携手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9-12-10 浏览:4136《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由诸多微小而有趣的故事组成,适合儿童观看的动画片。因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生产、销售玩偶,央视动画公司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著作权,并赔偿28万元。
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诉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和《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经调查,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法院一审支持了央视动画公司的诉求,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不服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且在央视动画公司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其经济赔偿请求,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目前,本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并取得了巨大成绩。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白皮书)显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面加强。2017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7242件,审结225678件,比2016年分别上升33.50%和31.43%。其中,著作权一审案件数增长近六成。
为知识产权服务多年的盛雲知识产权办理过不少版权登记事务,认为动漫企业的作品具备高投入、高风险、衍生产品众多等特点,对原创动漫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保护动漫作品前期财力、人力投入得到利益回报,保护动漫企业辛苦开发出来的成果不被他人无偿应用。
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的,动漫企业各环节的工作将产生大量的原创作品。原则上分析,企业自身判断是有艺术和科技价值的;具备商业前景的工作成果;可能会被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利用的原创作品,都应该进行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