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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二)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3-05-29  浏览:963

二、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和处理程序

6.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7.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8.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注意事项

(一)使用专用表格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名称:《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二)提交途径

1.电子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纸件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陈述意见也应当使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标准表格。

四、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陈述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使用专用表格
申请人或代理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的通报进行申诉或针对“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名称:《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

(二)提交途径
1.电子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纸件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陈述意见也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标准表格。

(三)陈述意见的内容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根据相关认定角度(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包括:
1. 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2. 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等的材料;
3. 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为真
实存在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

(四)办理流程
1. 专利申请人或代理人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过“专利申请及手续办理”功能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上传证明材料。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五、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的后果

(一)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二)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线索举报

为了更好地净化专利申请环境,如果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相关线索,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社会评议平台向我们反映,具体途径如下:专 利 审 查 评 议 (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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