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丨微信公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
来源:wxw 发布日期:2023-01-17 浏览:652
违反Robots协议抓取并显示微信公号文章的发布时间、点赞数、阅读数,对腾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什么是“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
2021年9月15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 2021)浙 8601 民初 309 号一审判决,被告斯氏(杭州) 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0万。判决摘要
首先,因此Robots协议是互联网行业公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也是互联网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其次,微信公众平台作为平台运营商,在网站中设置Robots协议来限制其他人抓取其网站内容,可见其也希望他人遵从Robots协议,以达到自己网站信息不被抓取之目的;再次,两原告需要投入较大成本维系和构建微信公众平台,从而获得相关数据信息,而被告通过规避两原告对Robots协议文件的设置而抓取大量的数据信息,其抓取行为难谓正当。最后,两原告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非禁止所有的数据抓取行为,而是有条件地开放平台数据流通,明确禁止他人收集、获取微信公众平台源网页信息内容和数据,不仅对微信公众号设置了robots.txt,除允许对微信公众平台官网资料模块进行访问外,明确禁止第三方爬取微信公众平台源网页信息内容和数据。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微信公众平台内容和数据,明显违背上述规则,违反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经营者的原告的意愿,违反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是从维护竞争功能的角度划定竞争行为的边界,侧重行为客观效果评价。遵循“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意味着对不正当竞争界定必须保持谨慎与中立,不预测竞争结果、不介入竞争过程。反法规定“三元叠加”的保护目标,将竞争者自由竞争利益、消费者自由决策的利益和“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所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评价要素,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本案中,极致了网站将抓取的阅读数、点赞数等部分微信公众号数据信息内容展示于“极致了”网址,并进一步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时间中添加“秒”的维度并展示,“极致了”网站爬取微信公众号数据后并未对涉案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创新,也无更深层次的应用,未能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加之爬取数据来源并非正常,故此种爬取他人数据的行为难谓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