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依据和案件统计概览
来源:wxw 发布日期:2022-12-19 浏览:889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对各种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也在逐步加强。传统上,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案件量较大,但可以观察到近年来知识产权刑事方面的案件量也在增长,其中不乏涉及民事刑事交叉的案件,甚至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的案件。本文通过对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对中国近年来在该领域中法院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以期对此类犯罪进行宏观性地概览。
-01- 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依据
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部门规章和其他文件等,简要介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规制在《刑法》中,该法在2020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并于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刑法》中规制有九种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下表1所示。其中涉及商标类犯罪的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涉及专利类犯罪的有一种(假冒专利罪)、涉及著作权类犯罪的有两种(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涉及商业秘密类犯罪的有两种(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还规制有单位若有以上商标类、专利类、著作权类、以及商业秘密类犯罪的,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1 《刑法》九种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2、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
与《刑法》相配套的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文件,如下表2所示。这些司法解释文件对《刑法》中的相关条文和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更细致的解释,比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等表述的理解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判处罚金的考虑因素和范围,盗窃商业秘密的情形,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要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等等。
表2 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
3、部门规章和其他文件
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文件,如下表3所示。其中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中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这凸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地位,实现了“三合一”审理在海南的实际落地。
表3 部门规章和其他文件
-02- 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统计概览
侵犯知识产权罪在案由上隶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据统计(检索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自该类罪名设立以来,侵犯知识产权罪共计有42264条记录(其中判决书 (32023)、裁定书 (9038)、决定书 (213)、调解书 (28)),具体统计信息解读如下。
1、案件类型
经统计,侵犯知识产权罪按照案件类型划分,分布情况如下:假冒注册商标罪 (1807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7108),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510),假冒专利罪 (21),侵犯著作权罪 (463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60),侵犯商业秘密罪 (471),如下图1所示。
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量最大,占比达到41.1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次,占比达到38.89%;再次为侵犯著作权罪,占比达到10.55%,然后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占比达到7.98%。因此可以看出,商标类刑事案件占比八成左右,著作权类刑事案件占比一成多,而商业秘密类犯罪较少,专利类犯罪最少,仅21件。
图1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类型统计
2、法院级别
经统计,侵犯知识产权罪按照法院级别划分,分布情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7)、高级人民法院 (498)、中级人民法院 (11786)、基层人民法院 (29326)、专门人民法院 (362)。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量最大(占比69.86%),这是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通常都在基层法院,大部分知识产权法院仅管辖民事类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行政诉讼类知识产权案件较大量是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由于某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会经基层法院一审后,进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占比28.08%),甚至在高级人民法院(占比1.19%)再审,因此在各法院级别都留有审理记录。总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量非常少,仅七件。
图2侵犯知识产权罪法院级别统计
3、地域分布
根据各省份的案件量进行排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排布靠前的省份情况如下表4所示。可以看出,广东省作为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在案件量方面达到上万件,为第一梯队。随后是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和福建省,案件量都达到2000件以上,为第二梯队。河南省、山东省、安徽省、四川省、河北省、湖南省是第三梯队,案件量基本在千件以上。
而其他省份的案件量较少,比如湖北省 (789)、贵州省 (622)、江西省(618)、辽宁省 (581)、陕西省(464)、重庆市 (441)、山西省 (435),案件数量在400件以上。而黑龙江省 (377)、铁路法院(364)、云南省(355)、吉林省(329)、广西壮族自治区 (300)、天津市(271)、内蒙古自治区(2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6)、甘肃省(221),案件量在200件以上。最少的是青海省 (71)、海南省 (69)、宁夏回族自治区(55)、西藏自治区 (14),不足百件。由此可以看出,侵犯知识产权罪高发于沿海城市和经济发达的省份,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案件量较少。其中,海南省虽然目前案件量较少,但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以预见的是案件量应该会有所增长。
表4 侵犯知识产权罪地域分布
4、审理程序
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统计,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 (20978)、二审 (5604)、再审 (277)、死刑复核 (1)、简易程序 (10326)、速裁程序 (293)、执行 (1544)、其他 (3160),如下图3所示。从图3中可以看出,一审案件量最大,占比近五成;简易程序案件量其次,占比24.48%;二审案件量再次,占比13.28%。进一步统计,二审维持原判 (4158),二审改判 (1490),再审维持原判 (41),再审改判 (25)。因此二审维持原判的概率较高,而再审的案件非常之少,再审维持原判的概率也较高。
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件死刑复核案件,即(1994)刑复字第257号陈新国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假冒商标案,该案中被告销售假酒造成16人甲醇中毒,其中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因此,最高院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法刑二上字第397号维持一审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陈新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李建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因此,该案并非是单纯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出现死刑的情况。
图3侵犯知识产权罪审理程序统计
5、审结年份
根据审结年份,基本可以推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年度分布情况,从统计结果来看,2008年之前,该类犯罪数量非常少,不足百件。但自2009年首次突破307之后,基本呈增长态势,如下图4所示。从图4中可以看出,2012年突破千件,2014年达到近5000件,此后基本维持在4000-6000件之间的稳定状态。